(2015)滨行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陶勇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102号原告陶勇。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树颖,该局塘沽工作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该局塘沽房地产交易中心干部。第三人陶志华。原告陶勇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勇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陶勇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