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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572-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对上诉人邬顺泉与上诉人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浙杭民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现裁定补正如下:判决书第十页第七行“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应为“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