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宋丽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冬季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2007年我们双方因性格不合经淇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和被告于××××年××月××日复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丙。因双方缺乏信任,被告对家庭和子女没有责任感,我们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张某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再次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女张某乙、张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育有二女,双方在××××年××月××日离婚后再次登记结婚,充分证明了夫妻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