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蒋彦春、宫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三民初字第118号原告胡志举,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小城子村。被告蒋冬雪,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芳春村。被告蒋彦春,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芳春村。被告宫艳玲,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芳春村。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蒋彦春、宫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蒋彦春、宫艳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通知父母,经双方父母同意后约定彩礼款事项,共计彩礼款18万元,原告胡志举已给付被告彩礼款43000元。原、被告相处后,被告提出感情不和,不在与原告继续恋爱关系,经过协商,被告返还彩礼款1万元,其余的不予返还。原告给付彩礼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奈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蒋冬雪辩称,同意返还一部分彩礼款。被告蒋彦春辩称,其认为该案与其无关。被告宫艳玲辩称,其认为该案与其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蒋冬雪系被告蒋彦春与被告宫艳玲的女儿。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12日,在原告家中,原告给被告蒋冬雪过彩礼43000元,被告蒋彦春和被告宫艳玲并未在现场。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分手后,被告蒋冬雪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剩余33000元未返还。本院认为,被告蒋冬雪尚有33000元彩礼款未返还原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胡志举与被告蒋冬雪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胡志举要求被告蒋冬雪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可适当返还彩礼款。因被告蒋彦春和被告宫艳玲并未实际参与过彩礼事宜,故二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冬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胡志举彩礼款20000元,被告蒋彦春和被告宫艳玲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胡志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胡志举负担123.5元,被告蒋冬雪负担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奕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