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旬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0号被执行人李旬。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旬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旬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旬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扬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