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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行执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行执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行政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科员。被执行人: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子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城秀,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为全体职工补缴了全部社会保险费且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周雪莹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映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