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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华荣朝与卢庆权、卢正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荣朝,卢庆权,卢正兰,卢志权,卢建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525号原告:华荣朝。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庆权。被告:卢正兰。被告:卢志权。被告:卢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荣朝与被告卢庆权、卢正兰、卢志权、卢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华荣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