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战与付昌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叶战。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付昌英。委托代理人王宝江(被告付昌英丈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杨婷,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战与被告付昌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战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战负担。审判长程雪峰审判员程梦娜审判员康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