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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汪友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汪友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66号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树青,男,汉族,芜湖市低压电器厂厂长,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汪友计,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友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友计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青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