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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胜红与胡爱平、绩溪正洋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周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胜红,胡爱平,绩溪正洋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周陈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胜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平,女,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绩溪正洋林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杨铮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陈华,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胜红为与被上诉人胡爱平、绩溪正洋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周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绩溪县人民法院(2014)绩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胜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胜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胜红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0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上诉人江胜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