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陕西省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南塔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某公司、被告邓某某、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