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陕西省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南塔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省某公司、被告邓某某、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牛怀玉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