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新宇与王中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宇,王中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07号原告刘新宇,男,29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中泽,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宇诉被告王中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