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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新宇与王中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宇,王中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707号原告刘新宇,男,29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中泽,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宇诉被告王中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