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自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