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兴珍与贾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珍,贾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韩兴珍,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宁夏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贾庆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6日,宁夏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农民,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兴珍与被告贾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兴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兴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韩兴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赟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