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薛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宝建与王正忠、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建,王正忠,刘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建。被执行人:王正忠。被执行人:刘宝喜。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宝建与被执行人王正忠、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正忠银行账户上存款9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