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月萍与孙礼春、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刘月萍。被告孙礼春。被告XX。被告蔡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萍与被告孙礼春、XX、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月萍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丽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