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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月萍与孙礼春、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刘月萍。被告孙礼春。被告XX。被告蔡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萍与被告孙礼春、XX、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月萍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丽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