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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催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白云商厦有限公司、卢参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光市白云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催字���06号申请人:明光市白云商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3858-3。法定代表人:卢参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明光市白云商厦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清算中心签发票号3190005120464870,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蚌埠苏迅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瑞达电梯有限公司,该票据经背书转让后,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5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明光市白云商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维 维审判员 罗��珊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