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1077号张某甲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