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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李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燕,李淑英,陈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230-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燕,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陈树新,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农安县。农安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级农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海燕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淑英、陈树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淑英、陈树新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冻结后、划拨执行人李淑英、陈树新的银行存款;三、划拨存款后,冻结被执行人李淑英被、陈树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慕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