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炜、江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炜,江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赛尔江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炜,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江雪艳,女,汉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炜、江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郭炜、江雪艳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即1223元,由原告富蕴县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