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宋来力与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来力,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81-1号申请执行人:宋来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宋来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峰给付借款本金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54元,并承担执行费3880元。现被执行人程峰末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对被执人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峰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房屋一幢;二、限令被执行人程峰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