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夏定与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夏定,莫云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莫夏定。委托代理人:姜国贞。委托代理人:骆森斌。被告:莫云利。委托代理人:王小岳。原告莫夏定为与被告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夏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夏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夏定负担。审判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