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夏定与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夏定,莫云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莫夏定。委托代理人:姜国贞。委托代理人:骆森斌。被告:莫云利。委托代理人:王小岳。原告莫夏定为与被告莫云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夏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夏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夏定负担。审判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