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勃爵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鸿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勃爵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鸿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文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勃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南路16号2幢203室。被告南京鸿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吴汉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勃爵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鸿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义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代理审判员 甘 晶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