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付伟与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伟,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付伟,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连香,平桥区粮食局干部。被告河南信阳明港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伟诉被告储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裁定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涉嫌犯罪行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向红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黄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