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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李岩岩、王桂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李岩岩,王桂改,张学英,梁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乡政府驻地。负责人:刘军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岩岩,农民。被执行人:王桂改,农民。被执行人:张学英,农民。被执行人:梁利全,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岩岩、王桂改、张学英、梁利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岩岩、王桂改、张学英、梁利全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