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效忠与钟新祥、王士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张效忠,男,汉族,1948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汪允康,铜陵县西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新祥,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王士南,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忠诉被告钟新祥、王士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效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新祥、王士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效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桂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