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张永欣,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委托代理人张至诚,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法定代表人董现荣,系场长。委托代理人董兆林,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永欣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张永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欣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52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626元,邮寄费44.4元,合计5670.4元,由原告张永欣承担。审 判 长  蒋新斌审 判 员  赵学兰代理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