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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新龙与方世文,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龙,方世文,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龙。被执行人方世文。被执行人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莘,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文,总经理。申请人李新龙与被执行人方世文、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祥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