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杜业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杜业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号。负责人:高铁兵。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业成。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杜业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