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贞明、刘忠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云,刘忠梅,王贞明,宋文华,陈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万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刘忠梅,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王贞明,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宋文华,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陈春,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万云、刘忠梅、王贞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文华、陈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刘小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宋文华、陈春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小伟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金沙海岸A区A幢1-28-A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婧妤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