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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富勤与李雁波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勤,李雁波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02号自诉人赵富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64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人李雁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4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自诉人赵富勤于2015年4月20日以被告人李雁波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赵富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富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富勤撤诉。审 判 长  胡锦辉审 判 员  黄奕美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微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