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富勤与李雁波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勤,李雁波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02号自诉人赵富勤,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64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人李雁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4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自诉人赵富勤于2015年4月20日以被告人李雁波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赵富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富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富勤撤诉。审 判 长 胡锦辉审 判 员 黄奕美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微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