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关立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关立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42号。负责人任之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梦新,该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关立峰,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被告关立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