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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成功与被告项大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功,项大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孙成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项大权,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功诉被告项大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孙成功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