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成功与被告项大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功,项大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孙成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项大权,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功诉被告项大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孙成功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