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332被告人冷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2015年1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3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冰,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冷某某从其妹夫邹某某(另案处理)处弄来两桶药物后(分别为黄色、褐土色糊状药物)存放于自己旧屋内,聘请当地居民邹某甲、邹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将上述药物制成霹雳星花炮,邹某甲、邹某乙现场制成240饼霹雳星花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黄色糊状药物、褐土色糊状药物各1桶。经称量,该黄色糊状药物净重18.6kg。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上述黄色糊状药物为烟火药。被告人冷某某见公安机关查获其旧屋中的药物后,便主动从新屋赶到现场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邹某乙、邹某甲、陈某、邵某的证言;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烟火药达18.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某非法运输烟火药的数量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考虑被告人冷某某储存鞭炮烟花原料,系为生产所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可以认定为正常生产所需。公安机关在查获上述烟火药过程中,被告人冷某某主动从新屋赶到现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铁镖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刘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运输、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九条第一款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