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伟,董事长。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驻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驻所地潥阳市潥城镇燕山中和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