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伟,董事长。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驻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202号。被告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驻所地潥阳市潥城镇燕山中和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