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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宏祥与农发行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祥公司,陵县农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宏祥公司。被执行人陵县农发行。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宏祥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发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陵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