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凤英诉邵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英,邵东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孙凤英,女。委托代理人刘业明,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英诉被告邵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英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