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凤英诉邵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英,邵东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孙凤英,女。委托代理人刘业明,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英诉被告邵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英负担。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