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曾庆芝与陈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芝,陈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曾庆芝,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陈长洪,男,���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曾庆芝诉被告陈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庆芝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告诉讼主体身份有误有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长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芝撤回对被告陈长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退回给原告曾庆芝2,9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