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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汤磊、张云凤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汤磊,张云凤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云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磊,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凤,女,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宿州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是追偿权纠纷,但该纠纷是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而引起,无论是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还是《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的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在宿州市埇桥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汤磊与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0年2月1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借款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上诉人宿州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保证人砀山县某证人王某签订一份《保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保证人(上诉人)履行担保合同后提起的追偿权纠纷,该追偿权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债权人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住所地法院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4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民审判员  曹国富审判员  李保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