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阚书礼与阚文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书礼,阚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阚书礼,又名阚书理,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阚文和,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执行的阚书礼与阚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又无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