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亚军与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军,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范亚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韩鹏,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军与被告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军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