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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亚军与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军,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范亚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韩鹏,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军与被告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亚军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亚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