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高某,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