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龙德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55号罪犯李龙德,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龙德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李龙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龙德犯受贿罪、贪污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五年五月十六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刘秉宇、严东飞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李龙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龙德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龙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龙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德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