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5王某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退休人员。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鹏程,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赵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传播邪教“法轮功”信息,持事先通过他人购买的联想手机及归属地为河北石家庄的联通电话卡,利用手机内安装的“自动电话”程序,自动获取手机号段并拨打电话,随机向社会公众播放“法轮功”宣传语音录音共计516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手机群发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共计群发录音电话516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坦白情节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对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辩称其不清楚录音电话的内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2.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拨打了516个电话中,通话时长较短的应认定为未遂;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传播邪教“法轮功”信息,持事先通过他人购买的联想手机及归属地为河北石家庄的联通电话卡,利用手机内安装的“自动电话”程序,自动获取手机号段并拨打电话,随机向社会公众播放“法轮功”宣传语音录音共计516个。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联想牌手机1部予以扣押,另扣押了转法轮1本、自动电话新手入门、护身符、光盘、“天赐洪福”小册子、翻墙软件卡片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7日早上7点多,其与王某甲约好在亭林公园门口碰头。九点多钟,其与王某甲在昆曲馆二楼用手机自动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内容是劝对方“三退”,过了几分钟就有警察过来将其二人控制住,当时其随身物品中一共有五部手机,其中两部手机有电话卡的正在自动拨打,另外三部手机和三张电话卡是装在包里的。王某甲的那部手机和电话卡是其之前就给她的,手机和电话卡之前没有拨打过任何电话,给她的时候手机里已经安装好相关拨打自动电话的软件、法轮功语音资料,并教会她使用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给她的目的也是叫她去救人,讲真相。里面语音都是宣扬法轮功音频,没有其他无关音频,最多的内容就是“劝三退(退党、退团、退少先队)”的语音,还有一些法轮功讲真相的语音。具体方法就是每次只要其用那个打开软件,然后随意拨打了一个电话号码,然后手机里面的自动拨打软件就会接着拨打这个号码归属地的其他随机的手机号码,并且不会重复,一个电话号码挂断或者结束了就会自动拨打另外的电话号码。其知道王某甲是法轮功大法弟子,所以就想到让她一起拨打电话宣扬法轮功语音,也是她同意才会打的自动拨打电话。2.证人祝某、康某、刘某、汪某、王某丙的证言,均证实其在2014年8月接到号码为185××××1836的录音电话,讲到法轮大法,叫其退党的事情。3.证人余致斌、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抓获经过。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现场对王某甲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并对其手中的联想手机1部(号码为185××××1836)及其他随身物品予以扣押。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对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照片、电脑、手机内容导出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电脑、手机进行了勘察,并将电脑、手机内相关涉案信息予以导出、刻录至光盘。7.自动电话新手入门、安卓自动电话教程,证实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查获的使用自动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的教程情况。8.邪教类物品内容审查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王某甲随身和家中查获的相关挂件、护身符、卡片、光盘视频、小册子、书籍等,经鉴定均为“法轮功”类物品。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的号码185××××1836的黑色联想牌手机中涉案法轮功语音音频45个予以翻译。10.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王某甲处扣押的号码185××××1836的手机通话记录的调取过程,并进行了统计。11.网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7日早上其和王某乙约好去亭林公园,共同学习怎么用“自动电话”软件来进行手机“讲真相”。到昆曲博物馆其就把其的手机拿出来放到桌子上,播放有关“三退”内容的录音,没听多久警察就来了。其大概在七月底左右,花两三百元从别人那里买了个黑色手机,里面已经有手机卡,还有“自动电话(autocall1.41版)新手入门”教材是买手机的时候给的。在手机的界面上有个“自动电话”的图标,只要打开图标,手机就会自动拨打电话出去,并向接听电话的人播放事先设置好的“劝三退”等“讲真相”的录音,“三退”就是退党、退团、退队,“讲真相”就是讲“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个手机一直是其使用,专门用来“讲真相”。其的手机买来就边学边用,用过多少次和打过多少电话其不记得。其身上和家里的法轮功宣传品、光盘、护身符等,也是别人给的。家里的电脑安装了自由门的翻墙软件,用这个软件就可以上明慧网,浏览法轮功的境外网站,电脑里下载的也有一些法轮功的视频、网页以及电子书。其修炼法轮功是为了身体好,并不知道法轮功是邪教。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手机群发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共计群发录音电话516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不清楚录音电话内容的辩解,经查,根据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甲拨打的516个电话中,通话时长较短的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该516个电话通话时长均为5秒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辩称不清楚录音电话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手机群发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涉及多省、市,应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告人王某甲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亦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的联想牌手机1部、转法轮1本、自动电话新手入门、护身符、光盘、“天赐洪福”小册子、翻墙软件卡片等“法轮功”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