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曾世光与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世光,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曾世光。委托代理人陈武能,玉州区南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曾衣安,组长原告曾世光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燕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世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武能、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曾衣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世光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租用鹤塘养鱼合同书,原告租用被告所有的鹤塘养鱼,租期四年,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四年的租金共28500元。当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账户一次性转给了被告。2014年10月,租用的鹤塘因玉柴产业新城建设的需要被国家征用、征收,原告服从国家需要于同年10月15日退出鹤塘养殖,因原告是一次性交给被告四年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退还30个月的租金17812.50元给原告,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返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租金17812.50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曾世光为了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2、租用鹤塘养鱼合同书,证实原告租用鹤塘养鱼的事实及租用时间、缴交租金的办法;3、存款凭条,证实原告通过信用社一次性转租金28500元给被告;4、收据,证实原告所租用的鹤塘被国家征用的时间。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把鱼塘转包给肖某,被告村民讨论决定不退钱给原告。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收据五份、证明一份、转款凭条及存折一份,证实原告曾世光已经把鱼塘转包给肖某;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原告曾世光已经把鱼塘转包给其。经质证,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对原告曾世光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质证,原告曾世光对被告提供的“证明”,认为只是证明肖某抓鱼,不能证明肖某承包鱼塘;另外的收据、转款凭条及存折没有原件,对其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证人所说的不是事实,没有转包协议书及转包款收据加以证实。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供的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联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用鹤塘养鱼合同书,原告租用被告所有的鹤塘养鱼,租期四年,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租金共28500元。当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账户一次性转了四年的租金共28500元给被告。承租期间,鹤塘因玉柴产业新城建设的需要被国家征用、征收,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退出鹤塘养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不得使用鱼塘30个月的租金17812.50元给原告,被告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把鱼塘转包给肖某为由,拒绝退钱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玉柴产业新城建设的需要被国家征用、征收而终止,原告自2014年10月15日起尚有30个月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给其造成了17812.50元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17812.5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是否将鱼塘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因此而造成损失是第三人与本案原告的关系,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把鱼塘转包给第三人为由,拒绝退还承包金给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退还租金17812.50元给原告曾世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负担。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院生效判决决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