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永敏与黄团章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永敏,黄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永敏,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团章,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姚永敏与被上诉人黄团章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姚永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姚永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朱新章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