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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永敏与黄团章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永敏,黄团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永敏,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团章,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姚永敏与被上诉人黄团章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姚永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姚永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朱新章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