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陈彩和、詹静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陈彩和,詹静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5号。代表人章红兵,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莹,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彩和,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静道,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57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彩和、詹静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彩和、詹静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彩和、詹静道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陈彩和、詹静道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彩和、詹静道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