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丁辉与邢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邢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丁飞。被告邢大辉。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无具体身份证信息,经过向原告核实,原告称在公民信息系统中查询不到被告名称及相对应的身份证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具备被告明确这一条件,使得被告无具体身份证信息,无法区别他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