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金辉与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辉,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辉。被执行人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和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金辉与被执行人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宁月花园24号楼3门501号房屋(预收款专用收据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号桥宁月花园新月阁1号楼3门501室)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金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 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