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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黄菁、李洲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黄菁,李洲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张崇义。被告黄菁,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被告李洲群,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黄菁、李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菁、李洲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黄菁、李洲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治 微信公众号“”